林冲开始在电脑键盘上打字,将重点记录下来,电脑上渐渐出现以下的文字:「
一、叶罗莎在告诉期间内似乎只就sao扰的犯罪事实提告,而未就相j的犯罪事实提出告诉,告诉条件似乎有欠缺。
二、兰雅玲在本案刑事相j案件中,否认与李星发生x行为,但是在另案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,却坦承与李星曾经发生x行为。兰雅玲在民事案件的供述,可否做为兰雅玲在刑事案件的有罪证据?
三、李星声称与兰雅玲同居将近一年,但是李星陪同叶罗莎报案时,却只知道兰雅玲叫香香,不知道兰雅玲的真实姓名。李星与兰雅玲是否有同居关系?
四、李星与叶罗莎在侦查中皆证称,李星是利用叶罗莎担任导游带团出国的期间,至兰雅玲住处同居,每个礼拜与兰雅玲发生x行为二至三次。但是依据移民署入出境资料显示,叶罗莎於民国一百零五年二月至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间,并无出境的纪录。而根据叶罗莎民国一百零五年的国税局所得资料显示,也没有任何来自旅行社给付的所得。由此可知,叶罗莎似乎并未担任导游,李星与叶罗莎应该是在说谎。
五、李星在侦查中声称,他曾看到兰雅玲偷翻他的皮夹子,并拿出皮夹子内的身分证查看,所以应该知道他有结婚。叶罗莎在侦查中则证称,李星曾说,兰雅玲偷翻李星的皮夹子,因而看到李星与叶罗莎的结婚照。因此,兰雅玲应该知道李星是有配偶的人。李星与叶罗莎的说词并不一致,很可能是捏造的说法。
六、兰雅玲声称,她在卡拉ok店担任陪唱小姐,因而认识李星,李星声称并无配偶。如果她知道李星有配偶,又与李星有j情,怎麽可能笨到跑到李星家中要求赔偿,让叶罗莎知道j情,然後对她提告?
七、李星经常到兰雅玲的住处,发酒疯、哭泣,并殴打兰雅玲,导致兰雅玲头部脑震荡、左眼流血,缝了十二针,有诊断证明书可证。李星为什麽会经常殴打兰雅玲呢?
八、检察官另外以书状声请传唤证人吴淑美。待证事实是兰雅玲知悉李星是有配偶的人。